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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菇小课堂丨拒退保证金及利息被法院列为“老赖”,失信后果是什么?

类别:原创甄选|来源:|发布时间:2019-10-30 09:29|评论(0)

近日,某平台因为拒退签证保证金及利息被列为老赖的话题上了热搜而引发网友们的热议,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2017年7月、8月,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三人分别在Q公司旗下的Q平台上购买了K旅行社10.1-10.6日本6日游产品,并按约定支付了团款。付款后,一名自称Q平台日本线小汪的人通过微信联系三人,并发送订单详情,同时,在微信中告知三日出发前应准备的材料。


2017年9月,Q平台的客服小汪再次联系三人要求三人缴纳前往日本的签证保证金每人5万元。当日,三人依照Q平台客服的要求向D公司的账户汇入保证金共计15万元。9月28日,Q平台客服小汪联系三人并告知出行日期推迟至10月4日出行。因推迟同意退回出行团费差价每人1000元,并承诺回国销签后一并退回签证保证金及旅游差价共计153000元。


回国销签后,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多次联系Q平台客服小汪退款,均无果。2017年10月27日,Q平台客服小汪微信告知蒋某某,其已离职,有问题可以联系老板,电话号码为136times;times;times;times;8986。


随即将蒋某某剔除微信好友。目前客服小汪及老板的电话均已打不通。2017年10月30日,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再次向K旅行社投诉,K旅行社未予处理。


随后,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将K旅行社、D公司、Q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K旅行社、D公司、Q公司返还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旅游签证保证金、延期出行赔偿金共计153000元并赔偿损失及相应利息。


K旅行社辩称,本案系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应向公安报案,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K旅行社没有过错,网络信息的发布人、地点已经没有了,但Q公司未审核,K旅行社发现问题时在Q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标注K旅行社第二营业部已于2017年4月注销;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也有过错,他们在Q平台下订单,保证金却交到了D公司,即使需要交纳保证金也应该是交给K旅行社。

D公司未作答辩。


Q公司辩称,一、Q公司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是旅游产品提供者,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方,非本案适格主体;二、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Q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没有过错,对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主张的旅游合同纠纷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所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对Q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在Q平台上购买供应商登记为K旅行社的旅游产品,并因前往日本旅游而向D公司账户转账15万元签证保证金,但保证金至今未退回的事实清楚,D公司理应及时返还。按约定的退还保证金时间,即销签后开始计算赔偿利息。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三人为保全证据所支出的公证费也系因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也予以支持。


关于K旅行社、Q公司是否具有返还上述保证金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Q平台上就涉案旅游产品登记的供应商为K旅行社,同时注明了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故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与其建立本案旅游合同关系的系K旅行社,而K旅行社在2017年5月1日即知晓有人冒用其名义在Q平台发布旅游产品,但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予以制止,对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D公司上述责任范围50%以内的补充责任;对于Q公司,作为Q平台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技术平台服务协议中加盖的K公司的公章系虚假的,基于Q公司与K旅行社已存在多次合作并签订多份技术平台服务协议,应认定其对涉案旅游产品的技术平台服务协议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以及作为Q平台经营者的管理义务。故对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遭受的损失也存在过错,应承担D公司上述责任范围50%以内的补充责任。


对于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主张的旅游费差价3000元,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该请求,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可另案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由D公司返还原告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保证金15万元并赔偿损失2060元及利息损失;由K旅行社、Q公司各承担D公司上述第一项责任范围50%以内的补充责任。


法菇答疑时间

1、什么是补充责任?K旅行社和Q公司为什么承担了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顺位责任人的财产不足给付时,由第二顺位责任人在不足的范围内予以补充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K旅行社在知晓被人冒用发布旅游产品,却没有及时有效地制止,对蒋某某等三人的损失存在过错。Q公司作为Q平台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及对于在平台内的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从而造成蒋某某等三人的损失也存在过错。

今年开始实行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没有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平台经营者,可能会被责令停业并处罚款。

2、上述案例判决生效后,如果公司还是未向客人退还签证保证金,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是什么?

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布,还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法菇温馨提示

签证保证金是国内出境旅游组团社在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时,为了保证旅行社的利益,防止旅游者滞留不归,要求旅游者在出团前向组团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担保。出境游收取保证金是旅游业内不成文的行规,但是对于保证金的收取、归还等并没有统一标准,个别旅行社存在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存储在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等不规范操作,迟延归还甚至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证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旅游者资金安全和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均造成了一定隐患。


2015年发布的《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对这一现象作了规定,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对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托管行为。


故旅行社在收取保证金的时候不要使用公司账户或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而应当采取由第三方银行资金托管的方式收取。旅行社也可以与第三方银行合作,冻结客人在其借记卡中的部分金额,等到行程结束自动解冻,或者经客人同意后将这笔资金买作理财产品,等客人回国后不仅能收回资金,还能获取收益。

对于旅行社来说,确实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但也要遵纪守法,合规开展营业活动。如果因为不退保证金而影响企业声誉,还可能会被列为老赖,进入信用黑名单,未免太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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