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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菇小课堂| 加盟门市负责人涉嫌犯罪,旅行社总社是否承担责任?

类别:原创甄选|来源:|发布时间:2019-06-05 09:51|评论(0)

稿件来源:毓秀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门市负责人涉嫌犯罪,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x年10月17日,才某与A旅行社某门市部签订了赴美国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了出行日期为201x年11月22日至30日,团费总价及违约金条款等,并加盖A旅行社合同专用章、门市负责人金某某个人名章。合同签订后,才某按照约定支付了2.6万团费及参团保证金24万元。

201x年11月22日才某接到金某某来电,得知此团取消,23日才某去门市部找金某某要说法时,却发现已经人去楼空。才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旅行社退还团费及保证金,支付合同违约金。

A旅行社认为,某门市部只是A旅行社的加盟店,在与金某某签订的《门市部管理协议书》中约定,金某某支付品牌使用费,使用A旅行社的品牌开设门市。A旅行社对门店财务上没有监管,加盟店是自负盈亏。并且否认才某和某门市部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中合同专用章系其公司的章。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对外相关的民事责任应该由A旅行社承担。一审法院判决A旅行社给付才某出国保证金、团费及违约金。

A旅行社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金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现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侦查,尚未处理完毕。本案与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损失范围基本相同。故根据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应由刑事进行处理,待相关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如尚存民事纠纷,可另行解决,才某就本案的起诉应予驳回。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才某的起诉。

【法菇答疑时间】

1、为什么一审法院认定金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法菇告诉您: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A旅行社授权金某某使用其品牌,金某某以A旅行社的名义租赁场地、使用公章、开展组团业务,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的才某有理由相信金某某有代理权,并且才某基于这种相信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故金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

2、A旅行社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呢?

法菇告诉您: 如果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个人,旅行社在刑事责任的层面上是不应承担责任的,但旅行社的民事责任还要继续承担。

【法菇温馨提示】

在实际经营中,旅行社对加盟门市部只收取加盟费或者品牌使用费,而不承担或者只承担很少部分管理职责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旅行社来说,这种行为其实风险很大,一旦门市部出现问题,总社都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菇温馨提示:

  1. 旅行社加强制度管理,对设立的门市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不能只收取加盟费或者品牌使用费,而不能承担管理职责。尤其对财务制度的规范,设立专门的账户,避免再出现钱款进入个人账户的情况发生,降低经营风险;

  2. 旅行社在招募合作伙伴时,要深入了解对方的经营能力和资产,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一旦出现类似事件承担了不利后果时也能向对方追偿;

  3. 最后,当发现有犯罪行为时,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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