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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菇小课堂| 旅行社设立分社时交纳的风险性质量保证金与增存的质量保证金是一回事吗?

类别:原创甄选|来源:|发布时间:2019-06-26 11:22|评论(0)

旅行社行业目前最普遍的业务模式就是开设分社,依照旅行业行业惯例,分社的负责人会向总社交纳相应的风险性质量保证金,作为安全经营和服务质量的保证,这个钱和旅行社设立分社时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是一回事吗?那么当加盟的分社注销时,这笔钱该不该退,由谁来退,我们来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1

俞x与M市L旅行社签订《分设加盟协议》,约定加盟L旅行社开设分社,经营时间为5年,并缴纳质量保证金5万元。终止协议时若加盟人无违规行为,旅行社应于18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退还。随后,俞x依约设立某分社,相应5万元质量保证金交给L旅行社并由L旅行社缴交给M市旅游局存入监管专户。2015年3月,俞某因故退出加盟,停止经营,并依法办理了注销手续。后俞x向M市旅游局申请办理退回以L旅行社名义缴存的5万元质量保证金,但被其拒绝,故俞某诉至法院,要求L旅行社返还质量保证金,并将M市旅游局列为第三人,要求M市旅游局将撤减分社减交退回的质量保证金5万元直接支付给俞x。

M市旅游局认为,质量保证金是以L旅行社的名义缴纳,退款应该退给L旅行社,而且M市旅游局已经按规定基于合同相对性,俞x也应该向L旅行社请求退款。

法院判决由L旅行社向俞x返还质量保证金5万元,并驳回俞x其他诉讼请求。

A旅行社签拟成立J分社,并交由香x经营,香x向A旅行社交纳5万元风险性质量保证金。分社登记注册成立后,香x为其负责人。201x年,A旅行社因故决定注销J分社,注销后,A旅行社总经理同意J分社继续经营相关旅游业务,不用关闭营业部,待公司上市检查后再重新注册,故A旅行社没有清缴、收回公司相关旅游合同及公章,J分社相关业务继续正常开展。201x年4月22日,香x向李xx的个人账户汇款30万元,该款项为A旅行社为设立J分社并增加国际旅游业务而要求香x交纳的风险性质量保证金。

案例2


同年6月,F公司组织员工开展旅游拓展活动,由J分社承办,签订的合同中盖有A旅行社的合同专用章,香x又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国内散客旅游合同,合同盖有J分社的印章。J分社又与M运输公司订立旅游用车确认单,包用挂靠在M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马xx的车辆。后在旅游过程中,马xx驾驶车辆侧翻造成15人死亡,2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A旅行社向市公安局交纳300万元的事故善后处理款,J分社交纳30万元的善后处理款。12月F公司起诉A旅行社及M运输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A旅行社对M运输公司的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

后香x以发生事故时J分社的开设登记未办理完毕,J分社至今未能成立,其向A旅行社交纳的风险性质量保证金35万是为了设立分社,要求A旅行社退还该风险性质量保证金未果,遂将A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风险性质量保证金。

A旅行社认为,在总社的风险性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中,规定设立人(部门负责人)在经营期间没有发生安全管理责任方可退还风险性质量保证金,如出现安全管理失职,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扣除该风险性质量保证金,如出现安全管理失职,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扣除该风险性质量保证金用于冲抵损失,不足部分,由部门负责人弥补,若不能弥补,公司将追究部门负责人法律责任。且香x看到旅游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当日才打款30万,是分社办理手续的承办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香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菇答疑时间

1、两个案例中的风险性质量保证金和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增存的质量保证金是一回事吗?

法菇告诉您:不是。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质量保证金是由设立社交纳的、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而案例中分社向总社交纳的风险性质量保证金,用来保证总社的权益,因为分社的原因导致总社受到损失时,总社可以从中扣除相应的损失金额。

2、案例中的风险性质量保证金在加盟分社注销时该不该退呢?由谁来退呢?

法菇告诉您:需要分情况。如果如案例一的情况,分社注销时没有出现违规、违约或造成总社损失的情况,则总社可将保证金按约定退给分社。如果出现案例二的情况,分社的行为造成总社重大损失,总社可以用该保证金补足损失,不足的部分还可以根据约定向分社负责人追偿。

法菇温馨提示


旅行社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和提高专业化水平,需要按照不同的市场业务,设立经营不同业务的分社,或者在同一城市不同地点设立综合业务的分社,但是,大规模扩大业务的同时也对应着风险相对增加,如何来保证总社的利益呢?

首先,可以在合同签订时就约定好具体条款,一旦出现纠纷有依据可以追偿;其次,质量保证金也是降低风险的手段之一,当出现分社的行为造成总社损失时,可以第一时间得到救济;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还是要加强管理,提供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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