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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菇小课堂| 与境外地接社合作纠纷发生后,如何维权?

类别:原创甄选|来源:|发布时间:2019-07-24 09:22|评论(0)

法姑小课堂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的转变,出境旅游成为了很多中国人的休闲度假方式。我国出境游市场的高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境外旅行社盯上了中国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目前在中国出境游领域,境外旅行社一直扮演着相对固定的角色,那就是做中国旅游企业的地接供应商。那么我们在和境外社合作的时候都会有哪些问题呢?


近期有人咨询法菇一个关于境外地接社的案例。A旅行社与境外地接社S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了合作内容、金额及付款方式,S旅行社要求A旅行社先开具发票,S旅行社收到发票后再向A旅行社付款。后A旅行社如约向S旅行社开具发票,而S旅行社收到发票后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合同中只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中国某市某区的人民法院。

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合同中A旅行社先开发票,S旅行社收到发票后再付款的约定,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收到票却拒不付款的时候就会很被动,对于收款方来说,极大地提高了风险。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就会面临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时间过长、境外执行难等。

【法菇答疑时间】

1、如果起诉的话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法菇:本案中S旅行社为境外法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的民事关系就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对于管辖和适用法律都有单独的规定。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中国某市某区的人民法院,且不违反专属管辖,所以可以适用。虽然没有约定具体适用哪国法律,但我国《民法通则》第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此做了相应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

2、S旅行社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法菇:S旅行社收到发票却拒不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S旅行社应当承担由此给A旅行社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预期损失。

【法菇温馨提示】

1、当出现涉外民事关系时,维权成本会大大增加,除了诉讼的审理期限会比普通民事案件长,在执行上也会比较困难;所以我们在选择和境外地接社合作时应当擦亮眼睛,对于境外地接社的选择要做好背调,不仅要看资质,还要考察口碑及声誉,尽量选择在国内有办事处或者有经营地点的旅行社,这样就可以降低了风险;

2、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合同条款的约定要细致严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中国的法院管辖,适用中国的法律,如果合同是由中文和外文两个版本,也需要注明以中文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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