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甄选

销售低价旅游团有哪些风险?小心构成价格欺诈,需要双倍返还!

类别:原创甄选|来源:|发布时间:2019-05-13 08:52|评论(0)

内容导读

旅行社低价团签订团队出境游合同,抵达目的地后强制团队每人增加1000元费。最终旅行社被告上法庭,并双倍返还了额外费用。

低价团的风险都有哪些?团队出境游到底是怎么回事?今天我们以一起真实发生的事件,和大家聊一聊低价团那些事。

2016年A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付款补充合同》,其中约定项目名称:泰国大型豪华会议旅游,合同中双方就旅游费用标准明确按每人3600元的标准收取,其中基础团款3000元,自费活动600元,会议费另行收取。但在到达旅游目的地泰国以后,地接社以参团的客人不参与购物为由,拒绝提供地接服务。经过组团社、地接社还有A公司共同协商后,A公司不得不额外增加每人1000元的团费,又另行交纳自费项目,参加了原旅游合同中没有涉及的自费项目。

回国后,A公司以该旅行社利用地域优势,在境外强迫增加团款和增加自费项目,使得原订的旅游费用共增加了40余万。于是A公司以该旅行社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团款并双倍返还团款,退还自费项目的款项,赔偿全部损失。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双倍返还。

A公司认为该旅行社先用低价签署了旅游合同,到了境外,又借口参团人员不购物为由,拒绝提供服务。而提出不购物就增加团款。A公司迫于形势,不得不同意并当时就补交了三十多万的团款又购买了10多万的自费活动。所以A公司认为该旅行社可以履行原来的旅游合同却不履行,没有增加服务却强行增加团款,本身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价格法》,属于价格欺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要求旅行社退团款并承担双倍赔偿而旅行社认为,签约时已经说过了要购物,A公司也承诺会去购物。泰国的低价旅游团本身就是购物团,3000元的基本团款仅是往返机票款,不通过购物补贴连成本都收不回来了。所以不存在欺诈,而是一开始就明确告知了A公司。A公司属于既不想多花钱,又要求高品质,违反了双方最初的约定。另外在泰国收取的地接费用是泰国的地接社收的,不是旅行社收取的,即使退款也不应该是旅行社退款。至于新增加的自费项目,A公司已经实际接受了自费项目服务,不应该退费。

事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旅行社通过低价诱骗A公司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团款,但是在A公司到达旅游目的地后,在没有任何服务提升及增加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增加团款,此行为已经构成价格欺诈。故判令该旅行社双倍赔偿A公司所遭受的损失。由于旅行社已经按照旅游合同提供了旅游服务,所以不支持退还全部团款的诉请。但是针对境外所支出的团款部分,认定存在价格欺诈,应双倍返还。就境外增加的自费项目,因为最终并未强制要求全团人员全部参与,而是根据统计实际报名情况后予以支付,因此该笔费用不应单纯的认定为团费增加,而是因为新增自费项目造成的费用增加。对于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退还,但不能适用因欺诈导致的双倍返还罚则。

低价团,特价团,购物团,是旅游市场中非常常见的。很多人报名的时候选择这样的团组就是图便宜。但是任何企业经营提供服务都是有成本的,当一个线路被做成低价团购物团时,收取的团款不足以覆盖着所有支出成本时,必然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旅行社的亏空。所以旅行社不得不要求参团人员购物,通过购物店对旅行社进行销售返点时来补贴低价团的亏空。

律师建议

(一)旅行社应当加强对业务模式的监管。

目前不少旅行社选择采取合作形式招揽门市,以提高业绩,保证收入。但是因为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或旅行社监管不力等原因,会导致投诉频发甚至产生诉讼问题。因此,旅行社应当制定完善的制度和监管措施,加强对从业者的管理。特别是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明确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旅游服务项目、旅游服务标准等,不可在旅行过程中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或增加另行付费项目。

(二)合法经营,不开展低价游,不强迫游客消费。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注意事项:

同时前国家旅游局2015年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就不合理低价进行了认定并规定了相关处罚规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就低价团问题采取打击态度,希望旅行社应合法经营,不要明知故犯。本案对于业内的低价潜规则也是一个警示,惯用的套路可能会被认定成为欺诈行为,不仅不能挣到钱,还会被判处双倍赔偿,得不偿失。

上一篇:当业务垂直转向人群垂直,旅行社能否摆脱对存量市场的争夺和价格战的窠臼? 下一篇:同程旅游如何花4年时间做到旅游B2B第一名?

此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大家说

更多>>

旅游航空

更多>>

行业观察

  • 山地旅游业再...

  • 万枫品牌加码...

  • 丽思卡尔顿隐...

  • 福朋喜来登品...

更多>>

目的地

更多>>

展会行事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