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甄选

旅行社经营游学业务,面对未成年人游客,如何规避经营风险?

类别:原创甄选|来源:|发布时间:2019-05-23 09:04|评论(0)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日,李某1的母亲吴某与X旅行社签订《游学专用合同》,该合同由游学专用条款、游学活动委托监护协议及游学通用条款组成。合同约定:游学期间,受托单位即X旅行社全方位实施监护管理,全权负责学生的生命安全;委托期限自接到学生始,至送至学校或交给家长止;受托单位若失责造成监护对象重大伤亡者,委托方将依法追究其监护责任。合同签订后,李某1在返回武汉的过程中,因上厕所从车厢上铺摔下,导致右脚摔伤,住院治疗共花费120573.6元。而后,李某1将X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法院判决

X旅行社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即120573.6元。

律师指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该项权利非法定事由不得转移。但是,如果学生家长与旅行社通过签署委托监护协议的方式,将监护职责暂时转移给旅行社,那么旅行社对未成年人游客便具有临时的监护职责。旅行社不仅要承担旅游法及旅游合同所要求的法律、合同义务,还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游客的监护职责。即在游学期间,旅行社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游客身体健康及照顾其生活的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不当,造成未成年人游客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旅行社的责任大大加重,经营风险也大大增加。那么,旅行社经营游学业务,面对未成年人游客,如何规避经营风险呢?易和旅游律师团队建议如下:

  1. 规范对客游学系列合同的签订,包括游学旅游合同、风险/安全告知书、纪律告知书等,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合同中明确游学合同的目的,针对游学的特点以及产品的特点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

  2. 建议不要另行签署委托监护协议及约定委托监护事项。

  3. 规范与学校/教育机构合作协议,权责明确,即双方对于行程安排、收客、告知、救助、保障等义务的分工;违约责任;产品及业务特点的特殊约定等等。

  4. 规范操作、业务人员合同签订流程及追责办法。

  5. 建立事故处理预案及流程等等。

总而言之,规范与游学有关的系列合同,规范操作,将经营风险尽量规避在出团之前。发生事故后,积极处理,有效解决,服务至上!

文/易和律所旅游律师团队骨干律师 仇佳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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