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案例分析| 旅游大巴上行李丢失,旅行社责任如何减免

类别:专题报道|来源:|发布时间:2017-11-21 07:22|评论(0)

前言

虽然中国游客在欧洲被盗抢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但近日一则上海一16人旅游团刚到欧洲,整团人行李护照都被盗了的新闻还是吸引了广大读者的眼球,本文除了提醒中国游客在欧洲游玩时要格外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外,还要提醒旅行社面对类似事件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

案件情况

201X年10月9日,金某镇与TJ中旅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由TJ中旅组织包括金某镇在内游客,参与南美四国巴西、秘鲁、智利、阿根廷奢华之旅出境游,旅游时间自201X年10月28日至11月12日,共计16天,旅游费用44500元。

在合同附件1参团告知书中,TJ中旅向金某镇提示贵重物品不要托运,应随身携带,并且金某镇在该告知书上签字。在附件2重要信息中,TJ中旅向金某镇申明,客人在境外购物每件超过300美金时,请索要发票并在入境时填写申报表;请客人将贵重物品及常用药品放在随身行李内,以避免因托运行李丢失所导致的不必要的麻烦及损失,因转机较多,珠宝首饰请一定随身携带,其他贵重物品全部跟随本人。在中国海关出境须知中,TJ中旅向金某镇提示:对于出境携带钱币金额海关规定每人最多可以携带人民币20000元或折合5000美金的等值外币,超出部分需要向海关书面申报。请尽量不要超过规定,超出部分可能会面临征税、罚款或没收。在行李托运一项中,TJ中旅向金某镇提示:保险项目包含托运行李丢失赔偿(最高赔付金额为3000元),实际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其相关规定确定。如客人不满意保险赔偿金额,可自行投保高额保险。在阿根廷旅行注意事项中提示:携带全新物品入境,如总额超过300美元(16岁以下150美元)则需付50%税,并需出示单据。

201X年11月10日下午3点,金某镇旅游结束登机前,发现TJ中旅提供的大巴车上自己的行李箱丢失。回国后,金某镇多次找TJ中旅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所以,金某镇起诉TJ中旅要求赔偿财物损失合计10万元。庭审中,金某镇诉称自己的行李箱中有从巴西、秘鲁和阿根廷购买的各种商品,折合人民币86360元,在国内携带的各种物品,价值共计185060元。

TJ中旅辩称,按照规定,阿根廷入境时新购商品超过300美金,入境需要申报。而金某镇没有申报,间接反映了他是否购买上述物品,TJ中旅对此存疑。另外,中国海关关于旅客出境携带现金规定人民币不得超过20000元,美金不能超过5000元。金某镇所讲在境外购买物品支出人民币80000余元,不符合海关规定也未提供消费明细,这不合常理。对于金某镇从国内带去的物品,从他所携带的1个旅行箱和24公分尺寸来讲,不可能装下他所描述的全部物品。民航对于行李托运重量也有明确要求不能超过23公斤,而按金某镇讲的丢失物品已经明显超重。金某镇在大巴车上行李箱丢失属实,但行李箱内有什么物品不清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TJ中旅作为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X 年11月10日下午3时金某镇与旅游团队人员结束旅行登机前,发现TJ中旅提供的大巴车上自己的行李箱丢失。对此,TJ中旅存在过错。对于金某镇要求TJ中旅赔偿国内自带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鉴于TJ中旅确实将金某镇的旅行箱丢失,客观分析旅行箱内应有金某镇随身衣物及充电器、剃须刀,但衣物的数量应结合旅行箱的大小确定。结合违约责任条款的赔偿数额3000元的规定,对于金某镇损失经过折旧,酌情由TJ中旅赔偿金某镇衣物和旅行箱损失7000元为宜。关于金某镇要求TJ中旅赔偿其境外购买财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从金某镇提供证据审查,并无境外购买物品的原始发票和消费明细,也无境外携带美金申报记录,且金某镇违反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的规定,对此金某镇存在过错。故对金某镇要求TJ中旅赔偿境外物品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TJ中旅向金某镇赔偿财产损失7000元。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第7条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金某镇的行李丢失,很可能是由于第三人的盗窃行为所致,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实施盗窃行为的人负责。只有在TJ中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为行李是在旅游大巴上丢失的,而大巴司机负有看管行李的义务,对行李丢失存在一定过错,所以金某镇可以要求TJ中旅赔偿损失,TJ中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偿。

该司法解释第22条同时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本案中,TJ中旅在出团前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安全提示义务,提醒金某镇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是金某镇未遵守相关规定导致部分贵重物品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而且,金某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实际损失,比如在境外的大额消费,应有携带大量现金的出关申报记录或银行卡的刷卡消费记录等,但其都没有,所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旅行社在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其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由游客签字确认已知晓并遵守。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也要根据旅游目的地的治安情况随时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并履行好代管游客行李物品的义务。总之,旅行社只有证明自己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当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丢失行李物品的,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北京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杨溢律师

杨溢律师兼具中国法学学士学位和美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杨溢律师专注于旅游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旅行社、旅游电商、景区等,服务领域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旅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旅游企业设立与变更、收购与兼并、破产与清算,劳动争议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等。

杨溢律师同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曾代表商业银行、大型企业等客户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以热情的服务、高效的技能和严谨的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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