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甄选

旅行社门店/分社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总社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吗?

类别:原创甄选|来源:|发布时间:2019-05-07 05:44|评论(0)

五一小长假过后,质监所的投诉又增多了。笔者在质监所值班时常常协助旅行社与投诉的旅游者就投诉事宜进行调解。笔者发现面对旅游者提出的索赔要求,旅行社的代理人通常会去问一个人,这个人一般是门市负责人。原来啊,旅游者是在门市报名的,一旦出现索赔通常会由地接社、组团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门市作为组团社的窗口直接面对旅游者,出现问题时需要一起承担责任。

那么无论是旅行社的门市还是旅行社的分社,当出现索赔时,出现意外事件时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呢?作为总社,通过直营或者招募合作伙伴、广开门市,在各地开设分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风险呢?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旅行社与王某签订《旅行社加盟门市/营业部合同书》(下称《加盟合同书》),双方约定王某在合同期内作为该旅行社某门市的负责人,建设和管理该门市部/营业部,由王某以个人身份负责具体管理和经营,并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王某在经营中与客人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该旅行社被游客投诉到相关部门,后经相关部门调解,该旅行社与客人达成《旅游投诉和解协议》,约定由该旅行社赔偿客人十余万元。因王某的行为导致该旅行社被投诉并给该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加盟合同书》的约定该旅行社有权要求王某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经济及名誉赔偿责任。因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只能诉至法院,该旅行社要求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加盟合同书》,收回该门市并要求王某承担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最终认定该旅行社与王某签订的《加盟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该旅行社有权解除。同时由于王某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该旅行社向客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服务瑕疵系王某导致,王某应按照《加盟合同书》的约定承担。最终法院判令由王某承担了全部责任。

通过本案可知,旅游市场中常见的门市经营模式,即总社通过招募合作伙伴建设并经营门市从合同的角度出发是合法有效的。而门市或者分社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如因其原因导致总社对外无论是旅游者还是同行业承担了赔偿责任的,门市或者分社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总社在大力开拓市场,招募更多的合作伙伴时不用过分担心,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但是从总社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对于合作伙伴的招募需要深入了解其经营能力及资产,免得真的发生类似事件的时候对方有还款的能力。



张思 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毓秀湖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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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毓秀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法律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创新型法律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贴心化、系统化、定制化的法律服务,协助企业家清晰企业理想及目标,构建企业运营规则,保障企业安全,提升企业效能,陪伴企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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